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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庭辩论结束后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申请再审请求返还差额法院怎么样处理?

来源:斯诺克录像回放  时间:2025-12-13 08:30:17  点击:120次

  在新时代,司法裁判过程已不再是与法条做简单比对的过程,而是蕴含着科学理性裁判思维和多元复杂裁判方法的过程,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尤其如此。如果本案机械适用法条,因受害人此时死亡,原审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就有一定的问题,再审法院若裁定程序违反法律、发回重审,这就涉及随着原审诉讼请求变更,赔偿项目将相应发生明显的变化,最后导致赔偿金严重“缩水”。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如支持再审请求,那么本案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与侵权结果失衡,再审法院无法作出一份侵权人从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中“获利”的判决,受害人家属亦无法认可这样的“退赔”,普通民众也没有办法接受这样的“正义”。

  1.从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的价值功能和法律标准来看,其具有补偿性和预判性。

  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具有补偿性和预判性。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并且需要再次治疗或者是伤情还没有恢复有必要进行二次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费用,需要结合损伤所致程度、治疗情况、医学水平等因素做综合考量、评估、预判,是一个动态、反复给付的过程。生存期护理费,是一种潜在的、还没有发生的损害,须依受害人生存年限确定,具有不确定性与难预测性的特点。原审法院支持受害人蔡某武伤后2年内后续治疗费、5年生存期护理费,具有补偿性、预判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安排有其自身的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审判组织都一定要遵守民事诉讼的原理和规则。民事诉讼中关于法律事实的审查和认定也有其时间范围,即以法庭辩论终结前为基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之就被确定,一般不得再就此进行争执,否则,诉讼活动将无法正常、有序、公平开展。对此,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机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四条等规定。故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公正性出发,受害人蔡某武在原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审裁判文书作出前一日死亡,不应成为衡量原审判决对错的标准。

  蔡某武死亡之前,朱某、保险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持异议,现以损失不再发生、赔偿范围已确定为由,据此否定原审判决,申请再审,请求返还差额。举轻以明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因受害人死亡反而减轻了赔偿相应的责任,这有违民法的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不符合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